青岛市关于印发 《青岛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工信规〔2022〕2号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21〕18号),为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设备投资额指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期内购置设备的发票金额 (不含增值税)。
第三条 各项政策资金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注重实效的原则,所需资金由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章 申报事项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下同)
1. 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制造业企业;
2. 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
(二)申报材料
1. 青岛市制造业企业提档升级奖励资金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 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监测协调处,联系电话:85911259。
第五条 支持企业聚焦主业,持续提升自主研发、工艺改进和服务型制造能力,对新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经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新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 (不含复核企业)。
(二)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相关认定文件奖励)。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配置促进处,联系电话:85911315。
第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此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奖励金额按晋级补差原则执行。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新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项目、平台)。
(二)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认定文件奖励)。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配置促进处,联系电话:85911315。
第七条 强化标杆引领、示范带动,对经山东省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此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经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山东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
(二)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 (根据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认定文件奖励)。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2660。
第八条 对年度内投入50万元以上购置使用工业机器人产品的制造业企业,按照机器人设备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一)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汽车整车企业可放宽至分公司)的制造业企业;
2. 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同一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设备金额在50万元以上 (含5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 青岛市购置工业机器人奖补资金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 机器人设备购置明细表,附机器人采购合同、付款证明、发票;
5. 工业机器人应用情况报告;
6. 机器人应用主要场所现场彩色照片、申报补贴设备的全景照片及铭牌照片;
7. 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2660。
第九条 对承担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的企业,按照国家补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补助。
(一)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并承担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的企业;
2. 承担的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已完成验收评价,且验收评价结果得到国家主管部门认可。
(二)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 (根据财政部相关资金拨付文件奖励)。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绿色发展处,联系电话:85916711。
第十条 对获得国家绿色制造、工业节能节水、绿色数据中心等示范项目或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具体标准如下:对获得国家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等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能效 “领跑者”、水效 “领跑者”、绿色数据中心等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绿色设计产品荣誉称号的,每个产品 (同一系列不同型号视为同一款产品)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奖励金额最高50万元。
(一)申报条件
在青岛市注册,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委认定为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能效 “领跑者”、水效 “领跑者”和绿色数据中心等示范项目或荣誉称号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认定文件奖励)。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绿色发展处,联系电话:85916711。
第十一条 对企业依据 《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搬迁进入省级化工园区实现改造升级的化工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 (化工装置和设施)投资10%的比例给予奖补,单个企业通过财政奖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
(一)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原址位于青岛董家口化工产业园、平度新河化工产业园两个省级化工园区以外的化工生产企业,不含列入青岛市老城区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
2. 化工园区内新注册企业项目竣工时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截至申报之日,企业原址已永久性停止化工生产活动;
3. 申报企业 “四评级一评价”结果为中等及以上;
4. 申报企业搬迁进入园区前后,出资人和生产经营范围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申报材料
1. 青岛市支持化工企业搬迁入园奖补资金申请表;
2. 申报企业及在青岛市化工园区新注册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两企业股东信息;
3. 申报企业 “四评级一评价”总评表;
4. 企业化工投资项目购置设备 (化工装置和设施)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口设备需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付款到账证明文件;
5. 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6. 企业原址永久性停止化工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
7. 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政策咨询
市化工专项行动办,联系电话:66016913。
第十二条 积极布局建设一批制造业创新中心,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此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奖励金额按晋级补差原则执行。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二)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认定文件奖励)。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联系电话:85911216。
第十三条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此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奖励金额按晋级补差原则执行。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二)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认定文件奖励)。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联系电话:85911216。
第十四条 推动工业设计合作创新,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采购工业设计服务,加快发展定制设计、网络协同设计、云设计和体验交互设计,对设计费用超过30万元的重点工业设计采购项目,在项目合同执行完毕后,按照企业实际支付设计费用的4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一)申报条件
1. 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 人 资 格 的 制 造 业 企 业(甲方),与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且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乙方)非关联企业;
2. 工业设计采购项目列入青岛市产业技术创新协同攻关揭榜项目;
3. 甲乙双方签订的单个工业设计服务项目采购合同,设计费用超过 30 万元 (含 30 万元)且合同期不超过 24个月;
4. 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最终设计成果并投入应用;
5. 甲方支付全部设计费用并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
(二)申报材料
1. 青岛市采购工业设计服务奖补资金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列入青岛市产业技术创新协同攻关揭榜项目证明文件;
4. 甲乙双方签订的工业设计服务合同及后续补充文件;
5. 乙方向甲方交付设计成果的相关证明;
6. 甲方已将设计成果投入应用的相关证明;
7.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设计服务费用发票;
8. 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联系电话:85911216。
第十五条 加强产品技术集成和功能创新,推动重大技术装备首台 (套)突破,对通过省级认定首台 (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的企业,按照认定年度产品销售额的5%给予奖补,成套设备最高奖补150万元,单台设备 (关键核心零部件)最高奖补1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 申报范围为经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
3. 认定产品已实现销售。
(二)申报材料
1. 青岛市首台 (套)技术装备奖励资金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 首台 (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认定年度销售明细表,附销售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销售合同 (销售发票和合同中所标明的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与认定产品名称和规格型号一致);
5. 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2660。
第十六条 支持智能家电、轨道交通装备等入选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的产业补链强链,对新设立的关键零部件独立法人企业 首 次 投 资 建 设 项 目,单 个 项 目 固 定 资 产 总 投 资10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一)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是2021年1月1日以后,在青岛市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 申报项目为申报主体在青岛市首次投资建设项目,取得了发展改革等部门出具的新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申报时已竣工投产并实现产品销售;
3. 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 (含1000万元,具体以项目竣工投产专项审计报告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准)。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生产厂房、设备等投资金额。设备投资包括生产设备 (不含生产软件)、生产辅助设备、研发和检测设备等投资,且单台设备投资额不低于1万元,二手设备不予补助;
4. 申报项目投资方向符合 《青岛市智能家电关键零部件投资导向目录》或 《青岛市轨道交通装备关键零部件投资导向目录》。
(二)申报材料
1. 青岛市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重点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新建项目备案 (核准)文件;
4. 项目竣工投产专项审计报告,含项目竣工投产日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及明细表、是否首次备案投资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首批次产品销售发票;
5. 设备投资明细表及设备的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和付款凭证。其中进口设备需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6. 符合 《青岛市智能家电关键零部件投资导向目录》或 《青岛市轨道交通装备关键零部件投资导向目录》证明材料;
7. 企业为家电整机/轨道交通装备企业配套情况说明;
8. 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子信息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3370;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装备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3125。
第十七条 鼓励广电和电信运营商加快 “双千兆”传输网络建设,选取若干住宅小区试点建设4K 应用示范小区,提升4K 内容和应用服务供给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应用示范小区,按照运营商建设投入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
(一)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是国有基础电信业务运营企业青岛市分公司;
2. 申报主体须以集中连片的小区管理区域为项目进行整体申报,截至申报之日已建设完成;
3. 申报IPTV 电视4K 示范小区项目,要求光纤到户(FTTH),100%具备4K 超高清电视业务开通条件;接入网为用户提供200M 或以上接入速率,并具备升级到1000M的能力;覆盖光纤用户数800户以上,4K 用户渗透率达到60%以上;
4. 申报有线电视4K 示范小区项目,要求光纤到楼,下一代广播电视网 (NGB)网络入户,100%具备4K 超高清电视业务开通条件;接入网为用户提供100M 或以上接入速率,并具备升级到1000M 的能力;覆盖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网络用户数800户以上,4K 用户渗透率达到60%以上;
5. 申报项目主体为示范小区IPTV 或有线电视用户提供4K 直播、点播等内容服务,并合理设置套餐,为用户提供的在播4K 节目内容超过2000小时;
6. 申报项目需在示范小区内或者周边2公里范围内,建设至少1个4K 电视业务的体验场所。
(二)申报材料
1. 青岛市4K 应用示范小区建设项目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 青岛市4K 应用示范小区建设方案;
4. 青岛市4K 应用示范小区建设项目实施报告;
5. 项目投入 (主要包括设备购置、改造安装工程等)及证明材料 (费用支出清单、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6. 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子信息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3380。
第十八条 对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且纳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范围的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奖励。此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奖励金额按晋级补差原则执行。
(一)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范围的企业;
2. 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软件业务收入统计口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家统计局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
3. 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软件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二)申报材料
1. 青岛市软件业务收入上规模奖励资金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企业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青岛市软件产业运行监测系统报送截图;
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含软件业务收入情况);
5. 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与信息服务处,联系电话:85913330。
第十九条 对首次获得 “中国软件百强”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此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同一企业政策有效期内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首次获得 “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企业”“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称号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 青岛市入选国家重点软件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委认定文件或官方网站截图;
4. 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与信息服务处,联系电话:85913330。
第二十条 对获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 “工业互联网 APP优秀解决方案”“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等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首版次高端软件”“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此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同一产品 (项目)奖励金额按晋级补差、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奖励金额最高150万元。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 “工业互联网 APP 优秀解决方案”“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称号、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 “首版次高端软件”“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称号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认定文件奖励)。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与信息服务处,联系电话:85913330。
第二十一条 着力打造领军人才引领、优秀企业家运营、品牌工匠支撑的制造人才队伍,分批次举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班,重点加大对产业领军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提升培训规模和质效。
具体标准如下:对参加列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企业人才培养计划中长期 (3个月以上)课程培训的,50%学费由市财政负担;对参加列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企业人才培养计划短期 (3个月以下)专题培训、讲座等活动的,全部学费由市财政负担;企业自行承担培训期间食宿、交通等费用。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在青岛市注册,列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企业人才培养计划的各类制造业企业有关管理人员。
(二)申报材料
1. 青岛市制造业企业人才培训资金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列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企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证明材料;
4. 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服务处,联系电话:85912665。
第二十二条 立足国内大循环,引导企业线上线下拓展新兴市场,对参加列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市场开拓计划、由行业协会组织的国内知名专业展会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产品展销、供需对接等开拓市场活动,根据实际费用,单项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
(一)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市性制造业行业协会和制造业企业;
2. 申报范围为列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市场开拓计划的展会项目。
(二)申报材料
1. 青岛市制造业开拓市场补贴资金申请表;
2. 行业协会和企业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展会项目主办方的邀请函 (或展会通知)、签定的展位合同;
4. 展会项目总结报告;
5. 展会项目实际发生的展位租用、供需对接活动等相关费用的合法凭证;
6. 展会项目主办方制作的会刊和参展企业名录;
7. 现场4张6寸照片;
8. 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服务处,联系电话:85912665。
第二十三条 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执行如下规定: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 A 类和B类的企业获得的专项资金按照100%给予拨付 (对未列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企业参照 AB类执行),C 类企业按照80%给予拨付,D类企业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细则涉及的财政专项资金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等14部门印发〈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 “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资环〔2019〕11号)、《青岛市财政局等18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关于加强财政涉企资金 “绿色门槛”制度落实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资环〔2022〕2号)相关规定。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存在通知不予支持范围 所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财政资金不予支持。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公开发布各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申报主体自愿向注册地所在区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 “青岛政策通”平台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
第二十六条 区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年度申报指南,对项目进行材料初审和查重审核,将初审结果函告同级财政部门,并通过 “青岛政策通”平台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服务中心或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中心。
第二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服务中心或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中心,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对通过完整性审核的项目,通过 “青岛政策通”平台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二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业务处室通过 “青岛政策通”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对投资类项目进行查重,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九条 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申报主体,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确定拟奖补名单及金额,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根据公示结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资金安排意见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将资金拨付申报主体注册地财政部门,由区 (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申报主体。
第四章 职责分工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材料审核、办理资金信息公开、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区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政策申报组织、初审、推荐和绩效评价,配合区 (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二)财政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监督政策资金拨付情况;区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三)申报主体:未列入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青岛市环境信用黑名单等失信惩戒对象目录;不违反财政涉企资金 “绿色门槛”制度;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配合做好项目审核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对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经信发〔2017〕5号)、《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青工信规 〔2019〕3号)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如遇中央、省、市政策调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为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政发〔2021〕18号)的配套文件,自2022年4月1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THE END---

